【本報記者報導】日新地政士事務所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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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新地政士事務所

 

地政士曾慧祐/不動產經紀人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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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兒子不孝,父母贈與出去的房子可以收回?>

說到贈與,可以從《民法》第406條來看:稱贈與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,他方允受之契約。也就是當事人雙方講好,一方要送,一方要收,這時贈與契約便宣告成立。 由這條法律規定來看,當大娥姊把名下的房子送給討房的兒子時,雙方訂的贈與契約在法律上便告成立。問題是,能不能反悔呢?

第一步,還是要確認房子是否已經完成過戶。依據《民法》第408條第1項規定: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,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。其一部已移轉者,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。也就是說,如果房子還沒完成移轉,就還有轉圜餘地。 如果已經完成過戶了呢?這時,就要看有沒有符合第二種情況,當初贈送房子的同時,有沒有約定或者白紙黑字寫下相對的條件。

依據《民法》第412條第1項的規定:贈與附有負擔者,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,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,或撤銷贈與。舉例來說,父母答應送房子,但也要求子女每個月提供3萬元的費用作為生活開銷所需,且奉養自己到終老。那麼當房子過戶之後,小孩卻搞失聯,完全沒有打算兌現這筆約定好的「負擔」,父母就有資格要孩子履行約定,補上該給的每月3萬元生活費,或者乾脆「你不守承諾,我直接撤銷贈與」,把房子拿回來!

如果以上兩種都沒有呢?那就要看送這棟房子,是否會造成「不能維持生活」,因為依據《民法》第416條第1項第2款: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,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。不過,值得提醒的是,一般大眾心裡想的「扶養義務」和法律上所謂的「不能維持生活」往往有段距離。針對這一點,除非贈與人名下無其他財產,或者因為贈與房子而導致生活困窘、三餐不濟等情況,否則提出並不容易。

該不該為了節稅,提早轉移財產給子女? 這世代由於網路媒體興起,節稅的訊息及財富傳承的觀念比起以往更加普遍傳遞,常常讓過了60歲之後的父母或多或少擔心,是不是也該替孩子想一想,提早做些財產規畫。

那麼問題來了,真的需要替孩子節稅布局,早早轉移名下財產嗎?請容我開門見山地說:除非資產有5千萬元起跳的實力,否則對一般小康退休家庭來說,真的不太需要為了節稅,急呼呼地把資產提前移轉給兒女。為什麼?原因說來直白,資產節稅規畫是「有錢人」才需要操煩的事。假如你的口袋就那麼1、2千萬元不到,首先,你無法預測退休後的實際開銷,是不是會有預料外的情況;再者,我國遺產稅的規定,遺產淨額5千萬元以下者課徵10%,光是免稅額就有1千2百萬元的扣打,再加上各種扣除額,跟別國相比真的不算大。

最後,還是那句千古老話:「老了也要有錢在手,才不會淪落至仰人鼻息。」自己的錢自己開心花,不香嗎?兒孫自有兒孫福,身為長輩要做的是把自己顧好,醫療開銷準備好,老年打算安排好。不給孩子添麻煩,已經是很福報的父母了。